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政策法规 山东省项目文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4-24 阅读次数:

 鲁财教〔2013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协同创新,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与科技、文化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高校特色和优势,显著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从2013年开始实施,3年为一周期。引导、支持高校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创建一批相对独立、集人才培养和解决重大需求为一体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条  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区域发展、面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四种类型。

第四条  对经批准认定的由省属本科高校牵头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省财政分类给予支持。省专项资金分3年拨付到牵头高校。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五条  有条件的高校按照协同创新计划要求,确定协同创新模式和方向,组建协同创新体。在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

第六条  按照“从严从紧,择优择强,示范推进”的原则,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联合评审认定机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任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认定。

第七条  经批准认定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要在资源汇聚、政策支持、机制推动、目标完成等方面作出承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预期目标。依托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给予中心充分的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省专项资金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的以下支出:

(一)团队建设费。指中心聘用首席科学家、骨干研究人员和其他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费。岗位津贴根据聘用人员在中心的不同岗位发放;绩效奖励费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绩效指标进行考核,完成指标任务的予以奖励。此项经费可按团队发放。

(二)人才培养费。指中心创新型人才、拔尖人才培养、培训所需要的开支。

(三)科研条件改善费。指中心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或改造费用。

(四)国内外合作交流费。指中心举办或中心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等所需的费用;中心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中心工作进行咨询、指导所需的费用。

(五)日常运行管理费。指中心建设和运行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岗位补贴等。

第九条  省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下达资金的当年形成支出。

第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依托高校的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对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责成高校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山东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或扣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协同创新中心和依托高校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和依托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