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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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为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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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二、申请减免税条件
(一)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可免缴增值税,单独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减免。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应写明知识产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否则不予免税。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处于执行期内。
特殊说明: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方法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要有能体现“开发”的技术目标、技术内容、技术方法和路线等内容。
4.合同金额中的原材料、设备、耗材、土地租赁等费用不属于技术交易额。
5.合同中约定的研究成果应是针对合同目标的相对完整的可实施技术方案等,不能是研究报告。
6.提交的合同需完整规范填写(如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和有效期限等)。提交合同文本内容不完整、有关附件不齐全,要求当事人补正的,补正资料须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