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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4     阅读次数: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现就2024年度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山东省内单位单独研究开发,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与省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等),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二、登记条件

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验收、结题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2.自选项目形成的成果。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须提供项目下达单位盖章的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资料。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提供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结题、验收或评价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以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时间为准)。

3.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登记。

三、登记流程

1.成果完成单位登陆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http://www.tech110.net/)下载安装“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填写完整后导出电子版成果登记压缩包文件,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出具科技成果完成情况公示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1,以下简称公示函)。

2.成果完成单位将成果登记压缩包文件、盖章公示函扫描件以及验收(结题)证书或评价报告等附件资料扫描件报送至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将技成果完成情况集中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成果登记压缩包文件、主管部门盖章公示函扫描件以及自选项目中需成果登记主管部门盖章的评价报告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无需报纸质版),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者重大项目需填写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2)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附件3),以电子版格式一并报送。省科技厅在登记材料审核完成后,将成果登记号反馈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向成果完成单位发放登记号。

四、填写要求

1.以应填尽填为原则。

2.成果概况、成果立项、成果评价情况须详实填写,不得有漏填项。

3.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专利情况按照成果实际情况填报。

4.成果完成单位情况、主要研制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评价证书内容(鉴定意见必须填写)须填写详细完整。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

五、其他要求

1.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责对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核实,确保登记的科技成果真实有效、分类清晰、信息完整,为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统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打好基础。

2.高度关注重大成果、可转化成果登记。主管部门要充分挖掘重大成果和对转化有需求的科技成果,相关成果优先登记,同时定期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上推介展示,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3.发挥社会评价机构的作用。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评价机构在把握市场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优势,在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含自选项目)的评价时,同等条件优先委托社会评价机构进行成果评价,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培育高水平社会评价机构。

4.加强督导检查。省科技厅将采用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负责任、登记失实、违规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实行常态化申请、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请各主管部门提前谋划组织,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完成登记材料报送工作。

联系人:张惠莉          

电话:0531-51751132

邮箱:sdkjcgdj@shandong.cn

 

原通知及附件下载链接: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24/5/13/art_13360_10313876.html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