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3号)要求,为加强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持续跟踪分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数量、质量、运用等情况,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逐步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现将专利声明登记要求通知如下:
一、声明内容
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在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
二、声明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和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将视后续制度运行情况,逐步扩大纳入至声明范围。
范围包括: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
(四)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
三、声明要求
(一)涉及上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
(二)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三)项目负责人、发明人应及时进行声明,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四、具体安排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需按照(附件1)内容填写信息,联系专利所属代理机构提交(或者补充提交)声明。
附件1:声明信息采集表下载
科学技术处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