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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届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提名工作的预备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7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省科协决定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第十一届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工作。现将我校提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品行端正,学风正派,恪守科学道德,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工作在科技生产一线,先进事迹生动感人,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为群众所公认。

  (四)在山东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提名渠道、提名名额及获奖人数

  1.各市科协负责开展提名工作,提名过程中需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济南市、青岛市可提名本地区候选人4名,其他设区市可提名本地区候选人3名。

  2.省直部门(单位)可提名候选人2名。

  3.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可提名候选人1名;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科协可分别提名候选人2名,其他高校科协可提名候选人1名;省科协所属企业科协可提名候选人1名。

  4.中央驻鲁和省属科研院所可提名候选人1名。

  本届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拟表彰100名获奖者,往届获奖者以及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在评选范围。同一候选人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提名。

  三、提名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拓宽提名渠道,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保证评选质量。

  (二)提名候选人应注重向长期工作在科研与生产第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倾斜。候选人的工作业绩应以近五年来的成果为主,候选人应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

  (三)候选人提名材料是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的主要依据,应简明扼要,要重点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

  (四)候选人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提名单位和候选人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提名材料要客观、准确、完整,对于提名材料填报不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如候选人被投诉,提名单位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和结论性意见。

  (六)候选人提名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对提名材料(含附件)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保密审查证明。违反保密规定的,取消被提名资格。

  (七)候选人为事业单位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候选人为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相关工作由提名单位统一组织,不得由候选人个人办理。

  (八)候选人获奖后,提名单位和所在单位应为获奖者搭建培养和用好人才的平台。获奖者应积极参加奖项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的国情研修、座谈交流、科技服务等活动。

  四、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电子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候选人将《第十一届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表》(见附件1)和有关附件等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5份,于2023年2月10日上午12:00前报送至科学技术处办公楼B408-2室。附件材料应提交近五年来的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

  1.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

  2.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4.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5.其他成就和贡献证明材料;

  6.候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保密审查证明。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乐

  电话:(0635)8239282

  

  附件:1.第十一届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提名表(样表)

            2.机关事业单位科技工作者征求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