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精神,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共有七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职责、组织结构、申请与认定、运行、管理与附则七部分。
办法中明确,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两类。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办法明确了市、县科技局及财政部门各自的职责。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责任主体的要职责,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2-4年,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提供咨询。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顶尖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4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申请与认定部分明确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山东省和我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全市领先、省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新建的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筹建期为2年。筹建期满,由聊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集聚优秀人才团队,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重点实验室,成立重点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市科技局组织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考评工作,对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
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情况,确定优秀、通过和不通过等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市科技局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优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奖补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支持标准。市财政局按规定做好奖补经费的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奖补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科、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聊城市×××重点实验室”。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原《聊城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14]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