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平台团队类

《聊城市创新创业共同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聊市科发〔2020〕4号)

[来源]: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2-10-3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集聚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聊城产业技术研究院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推进方案的通知》(聊政字〔2019〕1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共同体主要是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集聚,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要素有机聚合的独立法人组织。前期暂不具备注册法人实体条件的,在筹建期内准予探索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目标:

  按照市级统筹、市县联动的原则,围绕各地产业优势,支持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构建新型的聊城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供给能力。

  第四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重点任务:

  (一)促进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突出产业应用技术研发,打通“政产学研金服用”通道,带动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助推“九大”产业健康发展。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支持和鼓励各地设立财政资金引导的政策性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围绕产业链布局服务链,引进培育有资质、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才团队,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各地围绕“九大”产业补齐服务短板,统筹布局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服务综合体。

  (四)促进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创新平台提质升级,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共性技术难题和重大关键问题提供技术支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五)加快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对接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和交流活动,深入实施泰山学者工程、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等专项人才工程。加强重点产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围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的各类人才。支持各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在我市兼职创业、在岗创业,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六)构建新型运行机制。坚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赋予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自主权,全面构建市场导向的管理机制、灵活包容的人才机制、开放创新的合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股权收益激励机制及成果导向的绩效评价机制和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培育补助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规划布局、组织申报认定、建设补助、动态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培育补助资金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培育和申报推荐,研究制定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县级财政部门协助做好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建设主体负责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创新,集聚创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配合做好动态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条件

  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主体,是在聊城市内注册的具有引领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需要满足组织保障有力、产业方向聚焦、体制机制创新、功能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坚实等五个方面条件。

  (一)组织保障有力。能有效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列入当地建设发展重点,当地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二)产业方向聚焦。创新创业共同体要聚焦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九大”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服务。

  (三)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探索事业单位+公司制、理事会制、会员制等多种新型运行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五)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投资实力和资金实力。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中试场地等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员团队和专业科技服务人才团队。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主体自我评估,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直部门(单位)建设或与地方政府联合建设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基础、功能定位、建设发展目标、组织架构、主要任务、推进措施、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建设期一般为2-3年。建设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推荐。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出具正式推荐意见。

  (三)评审。市科技局采取实地考察、现场答辩方式组织专家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等进行评审论证。实地考察、现场答辩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四)认定。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发展重点,提出拟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名单并推动实施。

  (五)编制规划。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应在原有《建设方案》基础上,编制形成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规划》(二年或三年),明确规划目标、年度发展目标,经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发展规划》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市级财政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规模、评审、创新发展等因素,择优给予每个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20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县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第九条 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组织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运行绩效、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取消其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称号。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