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内自主设置研究机构管理, 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聊城大学“十四五” 事业发 展规划》( 聊大发 [ 2021 ] 4 号 )等文件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大学自主设置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是指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需求,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和学术兴校战略目标,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深入推进 校内融合、校企融合、校地融合,自行组织建设的科学研究机构 和教学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目标牵引、立项建设、重点扶持、阶段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 通过不断规范建设与运行机制,着力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研究机构设置分为两级、三类。在层次上分为学校设立的校级研究机构与二级单位设立的院级研究机构,在类型上 分为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教育教学 类研究机构。校级研究机构名称原则上采用“某某研究院”,院级研究机 构名称原则上采用“某某中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研究机构的评审立项、建设管理、考核评估、动态调整等。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教务处是校级研究机构的具体主管部门。其中,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由科学技术处 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教育教 学类研究机构由教务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或参与研究机构的立项建设论证、运行管理、条件建设、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审核研究机构发展规划,制定研究机构管理制度和推进研究机构高质量发展政策。
第七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协调、牵头各级各类研究机构的立项审核、动态调整工作。融合发展处、国际合作交流 处等部门积极推动和参与相关合作研究机构的立项建设论证工 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院级研究机构的具体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机构的立项论证、推荐。
(二)将研究机构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列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必要保障。
(三)指导、监督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推荐研究机构负责人。
(四)配合学校做好院级研究机构的考核评估、验收等。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九条 研究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学科发展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需要。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校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刻与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运行机制。
(二)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明显或跨学科研究, 拥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 , 校内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 8 人,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人员一般不少于 2 人; 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高水平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三)负责人应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同一人员不能担任 2 个以上研究机构负责人。
(四)具备开展科研合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办公场所, 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校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与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运行机制。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鼓励研究团队跨学科组建 , 校内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 5 人, 具有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具备承担国家及省部级高水平科研攻关项目 的能力。
(三)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在相关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成果积累 , 原则上同一人员不能担任 2 个以上研究机构负责人。
(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负责人有在研回家级项目或横向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类研究机构(校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趋势,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二)以人才培养为目的,研究范围一般包含学科教学研究、 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理论 研究等领域。
(三)原则上负责 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成员不少于 6 名校内在岗人员。
(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负责人有在研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或横向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对多方合作设立的校级非实体研究机构(包含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所合作、校校合作、国际合作等),应在 前期合作成果或项目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应有机构间实质性合 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权利义务、合作期限、建设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方案等。
第十四条 院级研究机构的设立条件参照校级研究机构设立条件自主确定。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设立程序为:
(一)拟建研究机构负责人填写《聊城大学自主设置研究机构建设项目申请书》,经依托建设单位论证通过后,将建设方案 和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交至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随时受理立项申请,并转交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
(三)立项论证通过的研究机构,报请学校自主设置研究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 处负责上报学校审批、公布。校级研究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发文, 校长聘任;院级研究机构负责人由二级单位聘任,报发展规划与 学科建设处审核、备案。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研究机构分别归入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或教务处等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机构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 理模式。科学技术处、人文社会科学处、教务处作为校级研究机构的具体主管部 门,负责对相应类别研究机构进行管理与考核。对同一类别的研 究机构,由相应主管部门针对考核内容、考核指标等提出统一、 具体考核要求。
校级研究机构按照“一机构一议”原则,根据研究机构目标 任务、学科特点、成果产出确定年度经费预算。院级研究机构建 设所需经费一般由二级学院自筹解决。
二级单位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日 常建设和管理。多方合作设立的研究机构,按照交叉方向与研究内容,由学校指定依托关系较为紧密的 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日 常建 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作为研究机构的管理者,负责研究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根据管理职责,制定所属研究机构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重点对研究机构的发 展规划、目标定位、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项目、成果 及获奖、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合作与交流、管理运行机制、制度建设等进行全面考核 。新建研究机构 可从次年开始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 A 优秀、 B 良好、 C 合格和 D 不合格四类 , 作为拨付年度工作经费、整改直至撤销的基本依据。
第十九条 校级研究机构年度考核实行经费一票否决制,要求自然科学类研究机构年度课题经费或成果转化到账经费合计 不少于 50 万元,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机构、教育教学类研究机构合计不少于 20 万元。否则,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成员间缺乏实质性科研合作,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没有与研究机构科研方向一致的课题、项目或成果支撑;
(四)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中,机构人员数量、结构未达到 学校机构设置最低标准;
(五)多方合作设立的研究机构合作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共建协议;
(六)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建设;
(七)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
(八)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九)自行申请撤销。
第二十一条 现有自主设置的研究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遴选,不符合研究机构设置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共同建设的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研究机构,按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