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省财政安排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的通知》(鲁教人字〔2019〕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科字〔2022〕1号)等组织实施,分为“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人才引育计划”(简称“人才引育计划”)和“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支持计划”(简称“科技支持计划”)两个子计划,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相应分为“人才引育计划”资金、“科技支持计划”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人才引育计划”资金用于支持培养引进一批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技能、文化艺术等方面创造一批创新成果,为我省重大战略、重点工程推进和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科技支持计划”资金用于支持高校现有优秀青年人才坚持“四个面向”,开展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和学科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思想政治素质高、学术基础扎实、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研创新群体,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考虑省级教育发展资金总体预算安排、事业发展需要等,提出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厅结合项目立项必要性合理性、项目资金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及管理使用绩效等因素,确定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省教育厅负责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按时拨付下达资金。各高校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并对使用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标准和用途
第六条 省教育厅按程序组织遴选确定立项建设团队,并与高校签订《任务合同书》,建设期为3年。“人才引育计划”立项团队:对研究型团队,理工农医类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技术技能创新、文化创作、社会服务团队,理工农医类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文社科类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财政分年度给予资金支持。依托高水平学科立项的团队,不再单独给予经费支持。“科技支持计划”立项团队:对科学技术类团队,工农医类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理科类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45万元;对人文社科类团队,每个团队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5万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驻鲁部属高校立项建设团队,由学校统筹给予支持;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立项建设团队,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人才引育计划”资金用于青年创新团队的以下支出:
(一)人才培养费。指对团队成员进行培养与培训所需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费。指团队举办或团队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交流等所需费用;团队邀请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技能创新、文化创作、社会服务等方面咨询、指导所需费用。
(三)研发创作、技术攻关费。包括耗材费、差旅费、劳务费等。耗材费指团队开展工作需要的材料费、药品费、分析测试费、资料费、购买软件费、计算机耗材购置费、论文教材出版印刷费等;差旅费指团队外出开展实践考察、社会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劳务费指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技能创新、文化创作、社会服务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团队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四)其他费用。指团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技能创新、文化创作、社会服务必需的专用设施设备购置、租赁等费用。
第八条 “科技支持计划”资金在使用上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学术研究与交流费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为开展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
(一)设备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或升级改造费用,以及运行维护费。
(二)材料费。指在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学术研究与交流费。包括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利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由高校按要求用于相关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基建工程、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理有效。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高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凡使用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高校资产范围,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购置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共享共用。
第十一条 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按年度拨付,各高校应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加快资金支出,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高校是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依据《任务合同书》对立项建设团队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超额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预期成果,且对经济社会贡献度大或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的,为“优秀”等次;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的,为“合格”等次;未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对“不合格”等次团队,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取消“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资格,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任务合同书》约定收回项目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