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山东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举工程是由山东省科协组织开展的人才联系服务项目,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科协组织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不拘一格地发现和扶持有望成为未来科技领军人物的优秀青年人才,为加快建设具有山东特色的新时代人才集聚高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 托举工程通过联合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以及各级科协组织,为青年科技人才搭建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对外合作平台和能力提升平台,支持他们在“科研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托举他们脱颖而出。
第四条 托举工程每年遴选一批次被托举人,每批次实施周期为2年。具备条件的省级学会和设区市科协在提出申请并经省科协批准同意后,可以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托举工程。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五条 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作为参与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托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作方案。包括本单位拟托举人选数量、遴选范围、评审办法及专家组成、托举措施、工作程序等。
(二)有经费保障。须为本单位拟托举人选提供相应的资助经费,确保顺利实施。
(三)有托举能力。在本专业(业务)领域、本地区范围内,能够为被托举人成长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或平台支持。
(四)有组织基础。内部治理规范,历年的托举工程实施情况良好。有以下情况的无参与资格:受省科协处罚期间或最近两年连续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省级学会;前期执行过程中遴选程序违规、未按要求拨付资助经费或未配合开展评估和验收的省级学会或市科协。
第六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工作组织机构、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
(二)专家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同专业领域内的权威专家组成,对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
(三)支撑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对外合作平台等,应符合被托举人成长成才需求。
(四)工作基础。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
第三章 确定人选
第七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二)年龄在32岁以下(按推荐年度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的全职在山东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放宽2岁。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合同签订期限一般应包含一个实施周期。
(五)应确定至少1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专家作为培养导师,承担对被托举人选的指导、扶持责任。
(六)托举工程往届入选者,以及已经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被托举人选由省科协以及参与托举工程实施的有关省级学会和设区市科协(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单位)分别遴选产生。省科协遴选由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省属企事业科协等单位作为推荐单位,报省科协进行评选产生,总数不超过100人;参与托举工程实施的有关省级学会和设区市科协遴选按照经批准同意的工作方案和被托举人名额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学科(业务)领域或所属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成长发展规划、所在单位托举条件以及培养导师科研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被托举人建议人选。
第十条 省科协统一对被托举人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将取消人选入选资格。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十一条 省科协主要任务:
(一)统筹推动实施托举工程,落实省科协遴选人选的资助经费。
(二)审批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的工作方案。
(三)发布托举工程推荐通知,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四)对建议的托举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并对确定入选的被托举人进行统一发布。
(五)推荐被托举人加入相关学术组织,提供创造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机会,拓宽成长空间。
(六)统筹做好托举工程的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参与实施托举工程的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主要任务:
(一)执行托举工程的总体安排,落实本单位遴选人选的资助经费。
(二)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被托举人的推荐、审查、评审、上报。
(三)形成联合培养机制,为被托举人的成长发展提供资源或平台支持。
(四)按照省科协统一要求,开展由本单位遴选人选托举情况的评估和验收。
第十三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主要任务:
(一)履行对被托举人的培养、使用、激励主体责任,制定培养计划,接收项目经费,推动项目实施,并接受项目组织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二)主动参与被托举人的培养,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奖项推荐、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工作中,为被托举人提供支持保障。
(三)配合做好评估和验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培养导师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被托举人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对被托举人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二)在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拓展科技视野、提升实践创新能力、遵守学术道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
(三)利用自身学术资源,为被托举人拓展对外交流渠道,提升学术能力,扩大学术影响。
第十五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落实发展规划任务,在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等工作中取得成长提升。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积极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科技创新、学术交流、对外合作、国情研修等活动。
(四)按要求完成项目组织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托举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参与单位。由具备条件的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提交申请和工作方案,由省科协审核后确定作为组织单位的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以及各单位的被托举人名额。
(二)组织推荐。由各项目组织单位分别发布推荐托举工程人选的通知。各项目组织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分别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各自有效候选人。
(三)专家评审。项目组织单位分别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建议的托举人选。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应为本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建议的托举人选获推荐票数不得少于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
(四)人选确定。省科协统一对各项目组织单位遴选的建议托举人选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取消人选资格。被确定为托举工程人选的,颁发托举工程入选证书。
(五)项目实施。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与培养导师按照培养计划及培养目标,为人选提供全方位的扶持培养。各级科协组织结合被托举人需求和自身实际,为人选提供支持和服务。
(六)评估验收。针对各自遴选的被托举人,由项目组织单位分别按年度开展对项目的过程评估,并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结项。参与实施托举工程的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须将过程评估、验收结项情况以及相关依据材料报省科协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按照每位托举人5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项目组织单位分别负责落实本单位遴选人选的支持经费。项目支持经费均进入被托举人所在单位账户进行管理。对支持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不得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八条 支持经费的使用范围: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主要用于被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相关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以及与托举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第十九条 如被托举人出现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托举工程项目,或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等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将取消被托举人资格,并收回剩余资金。
第七章 验收与结项
第二十条 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2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依据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直至验收结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被托举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